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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航空器領航員、飛行機械員、飛行通信員教員合格證核發
中國民航局 www.caac.gov.cn
辦事通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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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:
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運輸飛行標準處:
  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    郵編:100710  電話:010-64091409
  華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    郵編:100621  電話:010-64594950
  華東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上海虹橋國際機場      郵編:200335  電話:021-51128313
  中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廣州白雲國際機場      郵編:510406  電話:020-86130842
  西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成都雙流國際機場      郵編:610202  電話:028-85702489
  西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西安勞動南路207號     郵編:710082  電話:029-88791283
  東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 郵編:110043  電話:024-88293739
  新疆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  烏魯木齊迎賓路46號     郵編:830016  電話:0991-3801187
法律依據:
民用航空器領航員、飛行機械員、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

辦事條件: 
第四條〔必需的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〕
(三)教員合格證
    擔任飛行教學任務的領航教員、飛行機械教員、飛行通信教員,均需持有局方頒發的教員合格證,並在該合格證上注有合適的等級,才能取得下列教學資格:
    1.提供使受訓者獲得頒發執照、教員合格證或等級的資格所必需的飛行教學;
    2.簽署受訓者飛行經歷記錄本,證明已向其提供過的任何飛行教學;
第七條 〔執照、合格證的有效期〕
(二)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,在其頒發的月份之後第24個月結束時期滿,在其期滿前一直有效,如果局方認為教員的教學記錄證明他是一個合格的教員,可以申請更換成新的教員合格證。
(三)任何持有過期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的人員,不得行使該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的權利。
第二十五條〔領航教員合格證〕
    持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,通過局方對其知識、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的筆試和實踐考試,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領航教員合格證:
(一)制定授課計劃;

(二)課堂授課計劃;
(三)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;
(四)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; 

(五)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;
(六)對學員出具必須的簽字和證明。

第三十二條〔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〕
    持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機械員,通過局方對其知識、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實踐考試,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:
(一)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;

(二)正確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錯誤並進行示範;
(三)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;
(四)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式;
(五)準備和實施授課計劃;
(六)課堂授課技能。
 第三十九條〔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〕
    持有效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通信員,通過局方對其知識、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飛行考試,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:
(一)制定授課計劃;
(二)課堂教學技巧;
(三)對學員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;
(四)有效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;
(五)評價學員飛行完成情況;
(六)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式。 
辦事程式:  
    CCAR-63部第八條〔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〕
(一)按本規則申請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,或申請增加等級,申請人應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進行,並按規定交納費用。
(二)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,其等級簽注在執照上。
(三)執照、合格證被吊扣期限內不得行使如下權利:
    1.執照被吊扣者,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執照上增加等級。
    2.合格證被吊扣者,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合格證上增加任何等級。
(四)執照、合格證被吊銷後不得行使如下權利:
    1.執照被吊銷者,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執照和等級。
    2.合格證被吊銷者,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合格證。  
其他說明:  
    收費標準;收費文件見2004年1月16日發改價格[2004]90號《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關於發佈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》,其中理論考試每人每次100元;實踐考試每人每次500元;辦理臨時執照每人每次5元、辦理永久性執照10元。


資料下載:
飛行人員執照申請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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