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:
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運輸飛行標準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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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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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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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北管理局飛行標準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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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: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、飛行機械員、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
辦事條件: 第四條〔必需的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〕 (三)教員合格證 擔任飛行教學任務的領航教員、飛行機械教員、飛行通信教員,均需持有局方頒發的教員合格證,並在該合格證上注有合適的等級,才能取得下列教學資格: 1.提供使受訓者獲得頒發執照、教員合格證或等級的資格所必需的飛行教學; 2.簽署受訓者飛行經歷記錄本,證明已向其提供過的任何飛行教學; 第七條 〔執照、合格證的有效期〕 (二)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,在其頒發的月份之後第24個月結束時期滿,在其期滿前一直有效,如果局方認為教員的教學記錄證明他是一個合格的教員,可以申請更換成新的教員合格證。 (三)任何持有過期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的人員,不得行使該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的權利。 第二十五條〔領航教員合格證〕 持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,通過局方對其知識、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的筆試和實踐考試,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領航教員合格證: (一)制定授課計劃;
(二)課堂授課計劃; (三)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; (四)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;
(五)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; (六)對學員出具必須的簽字和證明。
第三十二條〔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〕 持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機械員,通過局方對其知識、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實踐考試,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: (一)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;
(二)正確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錯誤並進行示範; (三)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; (四)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式; (五)準備和實施授課計劃; (六)課堂授課技能。 第三十九條〔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〕 持有效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通信員,通過局方對其知識、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飛行考試,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: (一)制定授課計劃; (二)課堂教學技巧; (三)對學員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; (四)有效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; (五)評價學員飛行完成情況; (六)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式。 辦事程式: CCAR-63部第八條〔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〕 (一)按本規則申請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,或申請增加等級,申請人應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進行,並按規定交納費用。 (二)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執照、合格證和等級,其等級簽注在執照上。 (三)執照、合格證被吊扣期限內不得行使如下權利: 1.執照被吊扣者,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執照上增加等級。 2.合格證被吊扣者,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合格證上增加任何等級。 (四)執照、合格證被吊銷後不得行使如下權利: 1.執照被吊銷者,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執照和等級。 2.合格證被吊銷者,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合格證。 其他說明: 收費標準;收費文件見2004年1月16日發改價格[2004]90號《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關於發佈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》,其中理論考試每人每次100元;實踐考試每人每次500元;辦理臨時執照每人每次5元、辦理永久性執照10元。
資料下載: 飛行人員執照申請表 |